2019-10-23 11:11:47 浏览数:0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社会实践是国际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生提升语言学习效果、了解中国社会文化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管理国际生社会实践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国际生社会实践包括语言教学类、文体活动类和社会体验类。
第二条 学院成立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实践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审定实践计划,经费核拨与日常管理;
(三)协调与处理实践管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监控实践质量和效果,组织检查、效果评估;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研室牵头统筹谋划国际生社会实践工作,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中人才培养的基本能力定位,做好活动规划。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计划;
(二)向院长办公会及分管领导汇报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
(三)组织落实社会实践,做好动员、安全教育、过程管理、效果评估、活动总结和照片归档;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相关任课教师、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的辅导员,每学期开学前或第一周确定该学期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实践形式与单位
第五条 社会实践包括集中统一组织和个人单独参与两种方式。
第六条 与人才培养质量密切相关的社会实践由学院统一安排,统一组织评比或考核,出行、住宿、保险或必要门票由学院统一视情况统一支付,原则上学生必须参加;鼓励学生个体在课余、假期参与其他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际生培养需要,有计划推动国际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签订建设协议并挂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基地建设遵循“对口、就近、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相关教师要加强与基地的联系,强化协作关系,保持实习点的稳定性。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八条 学院统一安排的社会实践,必须指派教师带队。带队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社会实践在青岛地域内的,1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超过20人,离开青岛的一般1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带队教师是学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带队教师要在实践开始前明确告诉学生社会实践任务、纪律、考核方式及其他要求等。带队教师必须携带有国际生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系方式的通讯录。带队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并安排合适的教师顶岗。
第十条 外出社会实践要选择得当的交通工作、饮食场所和住宿场所。必要情况下,指导教师要先期考察场地和路线。社会实践一般当天往返。差旅费、住宿费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是学院组织的规模超过3人的国际生外出,或离开青岛的社会实践,必须书面和分管国际生的辅导员和学工办主任报备。明确告知人员、路线、事由等事项。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要填写社会实践工作志(日志或周志),如实记录学生的社会实践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结束后,要根据预定要求开展实践总结、照片展示等活动,或收集社会实践报告。指导教师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提出有关社会实践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践开始前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或未在安全承诺告知书上签名确认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凡是统一组织的外出,学院必须为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社会实践的地点、内容和形式必须以确保学生的安全为前提。原则上不组织省外的社会实践,如果确要组织,不得组织集体长途包车,原则上以火车为交通方式,如有必要,可联系当地有资质、信誉好的单位进行车辆安排等相关工作;省内实习尽量安排火车为交通方式,实习地点过近或者火车安排有困难的,按照学校的规定租赁车辆;不得安排夜间行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践期间,除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外,不得请假,不得自行离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并获得准许,不得留宿他人。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 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要根据社会实践特点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社会实践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践时间三分之一者或社会实践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方能取得实践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单独参与的社会实践,经过学院会议讨论,应认可并给予一定学分,可适当冲抵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学分。
第六章 工作量(奖励)认定
第二十一条 高质量指导或参与实践保障的教师要给予工作量认定。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或保障不予以认定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校内普通文体活动(2小时左右的)认定1-2个工作量;校内(或同城)半天或时间在4小时左右的认定3-4个工作量;同城一天的或6-8个小时的认定6-8个工作量;离开青岛的酌情上浮10%左右。
第二十三条 上级或学校组织的某些延续时间长的赛事指导,或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实践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含外聘教师)工作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商议确定,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的奖励由院党政联席会商议确定。